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第十六条已修改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投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提取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大中型企业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年销售收入不同分别不低于3%至6%。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