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