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向劳动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以及扣留个人证件的,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