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