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委托下一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跨区域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违法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监察或者会同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