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矿山企业的采矿回来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

禁止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