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七条有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申请。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