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森林火灾、毁林开荒、乱砍滥伐、违章采脂,使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对严重失职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二)对突破森林采伐年度计划指标的严重失职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三)森林防火期间违反用火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视情节承担扑火费用,并按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处理;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造成森林火灾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擅自进入封山育林区,毁坏林木、损伤幼树、影响林木生长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实物价值1至3倍罚款;
(五)因开垦、采石、采土、烧炭、烧石灰、烧砖瓦、砍活树明子等毁坏林木,破坏森林植被的,责令其赔偿全部损失,并补种1至3倍的林木;
(六)以抢险为借口,采伐林木作他用的,或以经营风倒木、站干木为名,采伐活立木进行交易和加工的,按滥伐林木论处;
(七)无证收购、销售木材的,木材一律没收,并对收购者和销售者各处以木材总价值15%以内的罚款;
(八)妨碍林政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围攻、行凶殴打、伤害林政执法人员和检举揭发人的,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