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每年农历五月十三日是自治县的植树节,在植树节期间,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城镇居民每人植树五株,农村居民每人植树3株。城镇居民不履行义务植树的要限期补植或由县、乡(镇)绿化部门收取绿化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应营造样板林,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和良种繁育基地。

地方法规 ·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