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交接义务或者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