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