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十一条已修改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不实行招标的工程由发包方、承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发包方应当将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