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应当依法给予海域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