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根据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实施填海、围海成片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域用海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可以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整体实施填海、围海工程。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