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