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