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