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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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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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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