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单位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