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