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