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