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贷款第二十条有效借款人的借款期限加实际年龄一般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对连续、足额缴存五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可以延长一年至五年。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