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