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