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农作物种子管理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