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

(四)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