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