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三)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四)拆包销售种子;(五)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