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

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

(二)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三)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

(四)拆包销售种子;

(五)销售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