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或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