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