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