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