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学会办事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所在部门(单位),应为学会、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学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享受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