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有效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