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审查批准和监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决算的规定/第三章 计划和预算的审查批准第十六条有效主席团决定将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提交大会表决的,应当先表决修改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的议案,再就关于批准计划和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