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持勘查许可证到自治州和当地县(市)矿管局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勘查单位发现新的矿产资源,应报自治州矿管局。勘查工作结束后,应将简要资料抄送当地县(市)矿管局及州矿管局。勘查单位在勘查过程中应保护矿产资源和其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勘查单位不得以勘查为名,擅自采矿和销售矿产品;需要采矿和销售矿产品的,应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