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矿管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矿产资源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按规定分配矿产资源;

(三)对自治州境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加工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

(五)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调处采矿权属纠纷;

(七)按规定征收和管理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