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产品加工、经营的企业,应作出有利于自治州经济发展,有利于当地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排。

自治州境内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