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情况。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将残疾人联合会提供的有关组织未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且未缴纳保障金的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