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以及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信贷扶持以及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优惠等生产经营方面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