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十六条有效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能源审计工作。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自愿开展能源审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