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四十四条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