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用能系统节能管理,提高用能效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