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执法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执法监督程序;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节能监察管理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