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节能执法监督工作,严格履行执法监督程序;其所属节能监察机构接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节能监察管理的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