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自贸试验区建立境外投资合作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