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贸试验区内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区外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