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开放第十六条已修改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社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先进制造业领域扩大开放,逐步减少或者取消对国内外投资的准入限制。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