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邮政等部门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责,落实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