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