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专科毕业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本科学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