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学生或者学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