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变更举办者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终止的,还应当妥善安置学生或者学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